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有效推动供需双方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中国经济导报讯 2016年下半年以来,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鼓励推进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事实证明,中长期合同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减少价格波动,促进煤电运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煤炭价格理性回归,避免大起大落;有利于优化配置铁路运力资源,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去产能,并推动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还有利于保持煤炭进出口相对稳定。
2016年9月23日,针对此前一段时期市场煤价过快上涨,局部供应偏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煤炭价格过快上涨缺少市场基础,也不可持续。煤炭领域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保障稳定供应,去产能控产量信心不容动摇,力度不能减弱。“我们还积极鼓励并着力推进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的合作关系,确保供需大盘的基本稳定。”
2016年10月21日召开的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第十一次会议强调,煤炭供应方面,要妥善处理好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的关系,提前做好201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充分利用当前有利时机,鼓励推进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诚信、高效的合作关系,保障煤炭有效稳定供应。
2016年11月8日上午,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与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在京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双方锁定资源数量,商定了基础价格,后续将参照市场变化相应调整。此次中长期合同确定5500大卡动力煤基础价为每吨535元。
2016年11月11日上午,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与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在京签订2017年电煤中长期合同。五大发电集团总装机容量、火电量、电煤消耗量均占全国的44%左右,至此已全部与神华、中煤签订中长期合同。
在这两次签约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强调,国家鼓励支持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将在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中,优先支持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企业;并将加强相关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营造合同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2016年11月16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召开“推动签订中长期合同做好煤炭稳定供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加快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长效机制。此前一个阶段,重点煤炭、发电企业就电煤中长期合同进行了全面协商,确定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模式、5500大卡动力煤每吨535元的基准价格水平执行,改变了以往定量不定价的做法。为保证合同执行,还突出强调了违约条款和监管内容,有关政府部门、铁路方面也将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运力支持。会议对下一步需要重点做好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首先就是“加快签订中长期合同”。重点煤电央企已全部签订中长期合同,各地要加紧组织协调,引导更多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切实健全定价方式,严肃违约责任,加强信用监管,确保合同有效执行。
2016年11月23日下午,山西焦煤集团与河钢、首钢、鞍钢、宝钢、马钢、华菱钢六大钢铁集团在京签订了2017年炼焦煤中长期合同。这是继前期神华、中煤能源与五大电力集团签订动力煤中长期合同后又一领域的重大突破。签约仪式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国家鼓励支持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对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有关方面将在运力上予以优先保障,在安排先进产能释放时予以倾斜;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的,将予以积极协调,尽量减轻煤钢双方损失;同时加强相关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营造合同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2016年底,为进一步推动和保障中长期合同的有效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明确了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强化激励保障、加强考核评价等。
2017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强调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燃煤发电企业的协议(合同)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挂钩,发售电价格建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充分考虑电煤中长期合同的调整周期;有集中竞价的地区鼓励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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