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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做好党建引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研究

2022-11-17 14:01     中国发展网

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进入新时代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是一项重要艰巨的挑战。

关键词:党建引领 互动 服务

一、加强党建引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的科学内涵: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企业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依法保护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强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延伸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对党建引领下加强检企良性互动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政治责任。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相互交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此背景下,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企业的活力、市场的潜力、创新的动力,冲抵消化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和压力,是扎实做好“六稳”“六保”的有力抓手,也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检察智慧让企业家充分感受到善意温暖和公平正义。

(二)加强检企互动是检察机关法定责任。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正是通过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包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检察职能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和拓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虚假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都同市场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履职中强化检企互动、发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更加成为检察履职的题中之义。

(三)加强检企互动是检察机关肩负的服务之责。检察机关必须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分内事,心底无私地为企业解难,心清如水地为守法企业“站台”,做到有交集而不搞交换、有交往而不搞交易。既然是服务之责就要经常问政于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当好“法治参谋”,共同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转型升级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在回应企业诉求、破解发展难题中提升公信、增进感情。

二、当前党建引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客观来讲,经过近年来不懈的努力,检察机关在与企业互动联系当中履职更加到位,服务更加精神,但也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缺乏联系互动的主动性。回望改革发展历史,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企业经济功不可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实际工作,受思想认识、工作力量的局限,少数干警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不高,主动作为较少。甚至有小部分干警认为,检察机关向非公企业延伸职能,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因而,检察机关尤其基层检察院不愿意与企业打交道。有些人放不下身段,担心走近企业会被说三道四。在全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讨论发放调查问卷中,半数以上的民营企业认为检察机关在与企业日常联系不够紧密,主要原因是主观方面不够重视。从法理上看,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的拓展,也是犯罪预防控制手段“触角”的延伸;从情理上说,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找准“契合点”和“落脚点”,才能不负“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使命。

(二)与企业沟通服务平台欠缺,及时沟通缺乏有效方式。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沟通目前主要有各级“两会”、“检察开放日”和进企业宣传、办案走访等方面,存在着即时性、针对性不强,覆盖面较窄等问题。就发放调查问卷和走访企业征求意见来看,多数上的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和制度不知晓、不了解,少部分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职能不了解或者是了解不全面。检察机关在服务企业过程中联系不够紧密,检企互动存在壁垒。此外,检察机关对职能宣传不够,自身的履职研究也不到位,再加上检企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对话机制,对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掌握不够及时、采取的服务措施可能缺乏针对性。

(三)检察服务企业还停留在浅层化、表面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离不开税务、环保、银行、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等的通力协作,但目前大多数职能部门都只是在各自领域发挥功效,检察机关与上述部门开展的也多为“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协作配合,未能形成长效协作机制或机制运行不够畅通,没有形成服务合力。此外,检察机关对企业新问题新情况研究不深掌握不透,服务的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中,还存在就案办案思想,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没有达到有机统一。受制于检察机关整体力量薄弱,尤其是基层检察院人少案多是普遍现象,与此相反的是,民营企业数量十分庞大,在此情形下,检察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投入必然有限,难以达到理想的沟通联系和服务效果。

(四)检企互动存在重保护轻预防的问题。办案过程中,重个案保护,没有从深层次思考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制度性漏洞或法律风险,没有从源头上帮扶。尤其是没有将民营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和制度漏洞作为一类案件进行类案分析,没有帮助民营企业查找深层次的原因,有时停留在个案的保护,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营企业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如,民营企业在用工过程可能出现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等问题,不能只针对案件而论案件,应该及时予以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组织开展案例讲解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三、加强党建引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永远在路上,加强检企良性互动重在务实。我们要切实找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切入口和民营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搭建线上新平台,让企业有“发生筒”。检察机关要顺应时代发展,以互联网数字化为抓手,将传统的服务企业从线下拓展到线上,构建高效的检企互联渠道。要加强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公安、工商联等部门合作,打造线上沟通服务运行平台。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检察院为例,该院打造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帮帮团小程序”包含“检察职能介绍”“检察长直通车”“非公党工委书记直通车”“工商联主席直通车”“涉企案件进展查询”“企业合规审查”“典型案例解析”“普法宣传”“政策法规”“反映问题”八大模块,企业在平台上提出法律咨询的需求和相关问题的反映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日内分流至各内设机构,原则上要求7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企业答复;对于非检察机关职能问题,及时向非公党工委和工商联转办。以党组织对接党组织的模式,通过类似的线上小程序,可以涵盖多种检企沟通和问题收集渠道实现全天候提供优质高效检察服务,一站式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难题。

(二)做好常态化进企服务,用“心”用“行”服务企业。在检察履职中,要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率,立足地域特色,院广泛走访听取意见、认真谋划,常态化开展进企服务。要建立“检察机关+非公党工委+工商联”模式的协作模式,定期上门走访宣传涉企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一对一”上门普法、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排查法律风险隐患、向企业提供精准的法律咨询服务、常态化做好企业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络工作,上门宣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了解企业发展困境和法律需求,及时解决企业难题。尤其是要结合企业合规改革建设,帮助企业排查涉及招工用工、商务合同、财务管理等方面法律风险隐患。此外,要提供符合工作实际的“订单式”法律服务,在重点民营企业设立检察联络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定期开展走访、座谈,了解企业法律需求,为民营企业提供民商事、刑事等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服务,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三)依法履职,为检企良性互动建立“信任基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严厉打击强揽工程、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惩治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和强迫交易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犯罪。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人士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开展涉企民事案件执行监督和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对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坚决依法纠正。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发案趋势、特点、防范措施以及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只有在充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获得企业信任,才能更好地促进检企良性互动。(薛彧)

【责编:沈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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