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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2022-08-11 11:29     中国发展网

为进一步落实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近日,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了五大实施任务。

一是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不得超期限收取: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二是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已由政府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

三是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等服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是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当地电网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按四川省转供电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

五是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通知》要求,泸州市各区县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同时,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搜集问题线索,通过12345或0830-3111948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涉企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裴谦)

【责编:沈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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