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南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案,被告人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石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蓝水湾小区至龙城国际大桥路段,连续撞上5辆机动车后逃逸。随后南江县公安局将其拦获,并欲将其送往南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采样。令人愤慨的是石某竟采取辱骂殴打警察、踢踹车门和民警的行为拒不配合检测,其暴力行为造成出警民警轻型颅脑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检验,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2.8mg/100ml,严重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标准。
该案被移送至南江法院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石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近年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驾乘人员和公共安全带来了较大危害,我国法律法规已对此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应严格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因一时侥幸酒后驾车,不然终是害人害己。(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