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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司法利剑 严惩生态犯罪

2021-01-15 20:22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庭审现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供图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袁雪飞 曾兴冰 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为当地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日前从该院获悉,2020年,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20件,判处罪犯38人,其中涉林业犯罪案件12件、涉保护动物犯罪案件5件、非法采矿犯罪案件3件。

亮剑非法采砂 法护泱泱闽江

2020年7月6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长年在闽江流域非法采砂的犯罪团伙作出宣判,9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2016~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等人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董某彬、冯某均、潘某华、卞某桂等人驾驶、操作吸砂船进入闽江干流古田县黄田镇、水口镇水域和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太平镇水域非法采砂,并由被告人吴某斌、胡某海等人驾驶船只帮助运输及销售非法开采的河砂。

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清等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帮助采砂,其中,被告人林某清、张某应、张某锥雇佣他人非法采矿,涉案价值共计1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某冬、董某彬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涉案价值共计1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冯某均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涉案价值共计8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某华、卞某桂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涉案价值共计37万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某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运输、销售,涉案价值共计10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对9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闽江是福建省最大的河流,在闽江上非法采砂不仅会破坏流域生态平衡,还将破坏河床结构,改变水流方向,给闽江的水生态系统和航运安全带来严重的破坏。该案的判决必将给试图在闽江流域采砂的不法分子有力震慑。

非法捕鸟既要判刑 也要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6月5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首次组成7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郑某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法支持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南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某旺带上捕鸟使用的电媒、捕鸟套等狩猎禁用工具,骑摩托车从住处出发到延平区马站接上甘某福,二人一起到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土名“新桥头”的小溪边。郑某旺安放好10个捕鸟套,在捕鸟套一侧安放电媒,播放鸟叫声诱捕鸟类。当日上午捕捉到一只水鸟,郑某旺从捕鸟套上将该鸟解下后交给甘某福放入鸟笼中,之后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非法猎捕的鸟类为秧鸡科的白胸苦恶鸟,属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白胸苦恶鸟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旺在南平市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该案的宣判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将承担民事责任。

据统计,仅2020年,延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件,8名被告人及1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8名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排放废水污染环境 购买鱼苗修复生态

近年来,延平区人民法院坚持“惩治、修复、联防、教育”生态司法理念,把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作为审判工作重中之重。2017年6月1日上午,该院举行“千秋生态、守护闽江——保护母亲河增殖放流活动”,一次性向闽江投放鱼苗40万尾,鱼苗为一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单位出资购买。

2011~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无电镀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叶某安排车间人员先后5次电镀零件,并将含重金属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16年5月16日,环境执法人员及公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排水沟出口水样监测结果为总铬超标31.3倍,六价铬超标64.5倍。

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铬、六价铬的废水,分别超过国家标准31.3倍、64.5倍,严重污染环境,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叶某积极组织并直接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实施,属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污染环境罪,2017年5月18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罚金5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同时,被告单位表示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举一反三,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环保意识,并积极购买40万尾鱼苗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责编: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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