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泸县某美容美体店货架上摆放有9套待售的富勒烯多肽冻干粉套装产品,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见该产品的价格标签。
该美容美体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下一步,泸县市场监管局将严格落实“春雷行动2023”工作要求,突出对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查,以查促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吴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