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切实降低维权成本

2017-05-09 15:33     中国经济导报

原标题: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切实降低维权成本

迟福林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产权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深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稳定预期;有利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保障。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既是创造良好经济预期、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也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大举措。我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同步是一个突出特点。在这个特定背景下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需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立足于为经济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制度预期和制度保障。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稳定经济预期至关重要。2016年上半年以来,民间投资放缓引发了多方面的关注。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民间投资放缓有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也与私人产权保护规范化法治化缺失、投资缺乏安全感,导致社会投资信心不足直接相关联。《意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切中了时弊。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相信对提升投资预期、提振经济信心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关节点,经济转型升级对产权保护法治化提出新要求。工业化中后期,知识要素、创新要素在推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作用提升是一个大趋势。我国的制造业转型升级与全球工业3.0、工业4.0为代表的新一轮产业革命呈现历史交汇,对发展知识经济提出新的要求。有效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都要求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产权保护的重点。《意见》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这对于我国新阶段形成创新创业驱动的新格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临界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产权保护法治化提出新要求。工业化中后期,伴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扩大是一个突出特征。2015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8000美元,达到中高收入阶段,但中等收入群体估计仅有3亿人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大概在25%左右。从国际经验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取决于以产权为重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安排。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客观上需要广大社会成员能够依据土地、技术才能、管理才能等各类要素获得合法的财产性收入。从现实情况看,由于产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乡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不畅,财产性收入比例严重偏低,是中等收入群体自我认同感不强的重要原因。《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这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将产生积极影响。

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需要在创新中保护,在保护中创新。改革开放近40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框架,但总体看仍不完善,尤其是产权制度创新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新要求,产权制度仍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创新。深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不仅要巩固过去产权制度创新的成果,还需要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严密的法律依据。

——突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平等保护的制度创新。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前提。新阶段对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服务业等领域面临着的各类隐性壁垒,涉及到企业家创新收益保护等新矛盾新问题。《意见》指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这就需要适应新形势扩展产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推动相关体制创新。例如,尽快在服务业领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使社会资本能够和公有制资本一样顺畅进入服务业领域,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增强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

——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又有利于使广大知识分子能够凭借自身的知识资本成为中高收入者。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加快科研体制的配套改革创新,在有效界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上形成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的衔接。

——突出土地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阶段,土地产权涉及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意见》明确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保护的良好预期。与此同时,考虑到使广大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并激励现代农业发展,还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出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模式,需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明晰界定和保护各类土地产权形式,并由此形成广大农民获得财产权收益的来源。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稿】

【责编:肖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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