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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2-04-24 15:07     中国发展网

4月22日上午,笔者从《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8日,达州市政府印发了《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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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达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的出台,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新的调整:

调整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基数和年限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调整两险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至7%,不再另外缴纳0.5%的生育保险费。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规定,将最低缴费基数由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有利于提高基金筹资水平和向实行省级统筹过渡。

明确单建统筹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按4.5%缴费的单位可按5%缴费,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原按4.5%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4.5%缴费。不再新增单建统筹参保单位和个人。

调整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取消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统一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灵活就业人员由不低于20年调整为连续缴费不低于15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保持一致,体现制度公平性。

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相关医药费用。

降低部分病种起付标准。明确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取消省内转诊减低报销比例规定。取消转诊转院到省内(含重庆市)市外降低7个百分点支付的规定,体现成渝双城经济圈统筹示范区医保待遇协同发展,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减轻异地转诊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取消床位费限费规定。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体现时效性和规范性。

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取消生育保险费定额支付方式,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保住院方式进行报销。并对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和计算公式进行规范。明确女职工正常生育的,生育津贴按98天支付;难产的,增加15天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支付。

调整跨统筹地区转移缴费年限规定

将“跨统筹地区转移到达州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达州市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转出地的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转入达州市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在达州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达州市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取消了转入达州后需再交10年的限制,进一步减轻了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人员缴费负担。

据了解,达州市医疗保障局还将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改革,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胡友玲)

【责编: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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