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定要紧扣监督第一职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谈话函询作为处置问题线索、践行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在近期召开的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纪委常委会上,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王彬一再强调。今年以来,澜沧县纪委监委共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350人次,其中谈话函询9人次。
精准处置线索,明确边界范围
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及时召开线索处置会,对梳理出的问题线索情况集体“把脉”,科学设定运用谈话函询的范围边界。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因人制宜、因情施策,严格按照四类处置方式和标准确定具体分办意见,确保线索处置精准。将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轻微性的问题线索,纳入谈话函询范围。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做到应谈尽谈、应函尽函,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不留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
聚焦分析研判,规范流程环节
在谈话函询前,通过查询、调查、摸排,全方位掌握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统一规范审批表、谈话方案及应急预案、书面说明材料、呈批表等格式模板,严格按照处理程序办理,明确工作责任,减少随意性,增强针对性,确保谈话函询精准到位。
“我们在发函给被反映人的同时,也一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提醒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函询效果。”县纪委县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杨正锋说道。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把握标准,对被函询对象的回复仔细甄别,结合被函询对象一贯表现和其成长轨迹、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综合作出是否予以采信意见,提高谈话函询采信质量,使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
注重结果运用,健全长效机制
加强对谈话函询对象的后续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谈话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将采信结果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将采信结果反馈给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在当年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作出说明,深刻剖析自身问题,形成追究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坚持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罕珊)